在日常生活中,出于经济需要,与他人有金钱往来是难免的,债权也好,债务也罢,对普通人来讲是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是,人有悲欢离合,我们的生命都不是无限的,生老病死也是自然法则。二者结合下,也就出现了人去世后,债权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给大家解析一下老人去世后,遗留的债权债务能否被儿女继承的问题。
首先来讲,债权与债务在继承上的概念是不同的。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是可以作为其他合法财产被继承的,而对于债务,原则上并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如果民间借贷的债务人死亡,并且留有遗产,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没有遗产,继承人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关于债务继承,实践中需注意共同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借款债务存在的三种状态:
1.继承前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死亡后至遗产分割继承前,共同继承人就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和遗产价值进行清算,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然后将剩余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2.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共同继承人可以先就遗产进行分割,同时就被继承人所负债务进行分割承担,然后再向出借人清偿债务。共同分割承担债务属于继承人内部约定,同时需明确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共同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