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住宅性质的房屋和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在拆迁补偿上可谓相差甚远。非住宅性质的房屋,除了正常的拆迁安置补偿外,拆迁方还需要额外支付因停工停产遭受的损失方面的补偿。而在实际经营中,很多的小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并不是注册地,而是普通民宅。对于这种住改非的情况,在拆迁中应该如何界定是住宅还是非住宅呢?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帮大家分析一下。
在认定住改非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
这些证照能直观地反映出生产经营主体和地点,简单明了地显示出待征房屋的实际用途。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要注意的是,当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2、完税凭证。
通常而言,生产经营与纳税相伴随,有完税凭证(免税单位应当提供免税证明)可以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着生产经营活动的住房当然属于住改非。
3、租赁手续。
对外出租的房屋,提供租赁协议、开出的发票类票据、纳税凭证等。
4、房屋实际使用现状。
有些房屋虽然没有办理相关证照,但确实用作了办公或生产经营;而有的房屋,尽管证照登记地就在该房屋内,却没有在此办公或生产经营。前者应视同住改非,后者则不能享受住改非待遇。所以,征收单位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调查登记房屋用途。
5、经营时间。
有些被拆迁人事先得到消息,居住地马上要征收了,为多些补偿,才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此类房屋不能要求按照住改非补偿。凡是生产经营行为应当是持续存在了一定时间的,只有达到一定年限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