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方等八人在察哈尔右翼前旗黄旗海镇大喇嘛营村各自拥有房屋。2020年6月5日,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发布《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关于黄旗海镇浩尼沁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告载明征收范围为黄旗海镇浩尼沁路沿线红线范围内所有地上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征收主体为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同时发布《察右前旗黄旗海镇浩尼沁路沿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此次征收共涉及被征收户32户,其中21户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完成了补偿安置,且房屋已被拆除。
原告方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任桂洋律师代理原告方进行了行政诉讼,并当庭发表了代理意见:
原告的房屋所在的土地系集体土地,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实施征收严重违法;本次征收不属于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告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履行征求公众意见、听证的法定程序;没有履行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公示的程序;没有履行对未经登记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处理等法定程序;没有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次征收改造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未依法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且至今仍未张贴公示;征收决定中错误的告知被征收人诉权。
综上所述,被告的《征收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诉讼判决:
一、确认被告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作出的《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关于黄旗海镇浩尼沁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二、确认被告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作出的《察右前旗黄旗海镇浩尼沁路沿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