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审原告从某公司承包的汽配城项目结构加固工程,之后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第三方公司,一审被告系由第三方招用,安排一审被告具体工作并支付工资。一审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裁决:1.一审原告支付一审被告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工资15000元;2.一审原告支付一审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500元;3.驳回一审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确认一审原告与一审被告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一审原告无需支付一审被告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的工资15000元;3.一审原告无需支付一审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5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一、一审原告于无需支付一审被告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工资15000元;二、一审原告无需支付一审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75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审原告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了代理意见:为证明劳动关系,一审被告提交了微信记录打印件、车辆出入证复印件、工作背心照片、项目通讯录等,但结合建筑行业特点,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一审被告与一审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收条》中载明了其承诺与第三方“解除劳动关系”,其主张收条系不清醒时所写,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一审被告与一审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一审原告无需支付一审被告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