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北京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负责人幺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承包了一家内部餐厅(以下简称内部餐厅),合同期限为3年5个月,每年租金为35万元,2016年1月30日,幺某将该餐厅转包给原告,原告交给幺某一年的租金38万元(含3万元押金)及转让费15万元,因餐厅经营状况较好,被告要求承包该内部餐厅,原告及幺某均同意了被告的请求。2016年8月1日,被告正式承包了该内部餐厅并口头承诺交纳一年的租金及转让费,但是一致未支付。2016年10月13日,原告、被告、幺某三方签订了《协议书》,被告承诺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上述款项,但是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及押金共计38万元;2、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转让费15万元;3、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水费、电费、暖气费共计9万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与庭审并发表了代理意见:原告、被告与案外人幺某签订《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38万元(含3万元押金)及转让费15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协议书》的约定以及幺某向原告出具的《收条》可以认定,原告已经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押金及转让费。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押金共计205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转让款15万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