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四人系兄妹,父、母已经离世。涉案房屋坐系原、被告之父生前名下的房屋,经公证后,原、被告四人于2014年3月6日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四人按份共有,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现涉案房屋由被告居住,原被告四人因涉案房屋的分割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判决书,判决涉案房屋归三原告共有,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813925元,原、被告并未上诉。2015年5月15日,三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并于同日向法院账户汇入房屋补偿款共计1813925元。2015年7月17日,三原告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三人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被告有两处住房用于出租,但仍占据诉争房屋拒不搬出。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将涉案房屋腾空;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方出庭参与了庭审并发表代理意见:三原告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成为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已经不再具有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权利,应履行腾退涉案房屋的义务。被告辩称的房屋折价款的给付问题,根据物债分离的原则,不能对抗三原告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判决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予三原告收回自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