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看似随意的一句言论,若触及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红线,便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追究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法律责任。对于此类网络言论涉罪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清律师结合刑法条文及裁判规则,整理了本罪的构成认定与量刑适用要点,供大家参考。
本罪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旨在遏制恐怖主义思想传播,维护公共安全。其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以下要素:
1、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纳入本罪主体范围。
2、主观要件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属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范畴,仍积极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为公共安全,本罪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为行为犯,只要实施制作、散发相关物品,或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
5、《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作出明确界定,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宣扬”行为提供了依据,即便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符合法定情形,仍需追责。
结合《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及相关司法解释,本罪的量刑分档清晰,同时需考量法定从轻、从重情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基础量刑档次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适用于一般情节的宣扬、煽动行为,网络公共空间发布相关信息即属此类情形。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常见情形包括多次实施宣扬行为、向多人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3、法定从轻情节需严格适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情形,可依法从轻处罚,但需结合行为性质、传播范围综合判断,不必然认定为情节轻微。
需注意,本罪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不同,后者针对虚假恐怖信息,而本罪聚焦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的宣扬,二者犯罪客体、行为方式存在本质区别。
结语:
网络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但需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九条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防范恐怖主义信息传播,普通网民更应坚守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戏谑或疏忽触碰红线,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