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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王英律师:婚内夫妻一方对外负担的经营债务,是否属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经营类债务,常因归属认定引发纠纷。此类债务若超出家庭日常开支,是否能归为夫妻共同债务,核心在于经营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王英律师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了核心法律要点,为大家明晰此类纠纷的认定逻辑与法律依据。

婚内个人经营负债定性依据

认定婚内个人名义经营负债的性质,首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该条款将婚内债务分为两类,明确了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除外情形,为纠纷处理提供根本遵循。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个人经营负债共同债务认定

个人名义经营负债多超出家庭日常开支范畴,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法定要件,结合债务用途、收益流向等综合判断,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把握。

1、债务用途与经营行为的关联性。负债需实际用于个人投资经营活动,而非用于赌博、挥霍等个人不合理开支,债权人需对债务用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提供借款协议、资金流向记录等佐证款项用于经营。

2、经营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核心要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例外规定,即便负债以个人名义且超出日常开支,但若经营收益用于家庭购房、购车、子女教育、医疗等共同生活支出,即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另一方若主张不承担责任,需举证证明经营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自身收入足以覆盖家庭大额开支。

3、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家庭实际支出情况、双方收入水平、经营收益流向等证据综合裁量。若一方经营收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支撑家庭大额开支,即便另一方未参与经营、不知情,也可能被判令共同承担债务。

结语:

婚内经营需注重风险防控,大额负债尽量达成夫妻共同合意并留存书面凭证;债权人出借资金时,也应核实债务用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确认,避免后续归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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