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等原因,常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进而产生人工、机械、材料等系列损失。此类损失的索赔因涉及法律条款繁杂、实务流程严格,成为纠纷高发领域。对于此种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郭海娟律师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了建设工程停工窝工损失索赔的核心法律要点与实务操作指南,供大家参考。
停工窝工损失指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因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施工停止,产生的机械停滞费、施工人员工资、周转材料损失等。根据《民法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规定,承包人可主张损失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类。
1、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合同标准,需承包人返工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1.2条,发包人应承担增加费用及延误工期,支付合理利润。
2、隐蔽工程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经核查质量合格的,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并索赔停工窝工损失。
3、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场地、资金等开工条件的,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并索赔损失。
4、发包人存在未及时下达开工通知、不履行协作义务、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等其他违约情形的,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6.1.2条,承包人可主张损失赔偿。
此外,《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明确,因发包人原因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等损失及实际费用,进一步夯实了索赔的法律基础。
司法实践中,停工窝工损失索赔的成败,关键在于证据留存、程序合规等细节把控,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核心要点如下。
(1)优先留存经发包人或监理签字盖章确认的签证单、停工报告、工作联系单等资料,此类证据证明力最强。
(2)妥善保管人员考勤记录、机械进场审批表、施工日记、监理日记等,佐证停工窝工事实及损失构成。
(3)整理进度款支付报请材料、场地移交记录等,辅助证明发包人违约与停工窝工的因果关系。
(1)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索赔程序,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1条,应在知道索赔事件后28天内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续及时递交索赔报告及证明材料。
(2)合同无效或解除不影响索赔权,承包人仍可就实际发生的停工窝工损失主张权利,但需举证损失大小及各方过错程度。
(3)主动采取减损措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停工后承包人应及时撤离人员、机械,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对扩大部分损失无权主张赔偿。
结语:
综上,建设工程停工窝工损失索赔需兼顾法律依据与实务细节。承包人需精准把握索赔情形,完善证据链条,严格遵循程序要求,方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在纠纷复杂情形下,借助专业律师的介入,可进一步提升索赔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