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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郭海娟律师:保底清收条款效力判断与防范要点

实践中,“债权转让+委托清收”并附加保底条款的交易模式较为常见,其核心争议在于该模式下真实法律关系的认定及保底清收条款的效力。此类交易常因合同名称与实际权利义务不符引发纠纷,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有明确规定,但多数市场主体对该模式的法律风险认知不足。对于此类纠纷,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郭海娟律师结合法律条文与裁判规则,整理了保底清收模式的法律关系认定与效力判断要点,供大家参考。

保底清收模式关系认定

法院认定民事法律关系遵循 “实质优于形式” 原则,不受合同名称约束。《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十五条明确,应结合合同内容、缔约背景等事实综合判断权利义务,此为认定保底清收模式真实法律关系的核心依据。

保底清收模式下法律关系的认定要点:

1、委托合同关系的排除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核心特征是委托事务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若协议约定受托人需保证最低回收金额、差额补足,且委托人不承担清收风险仅收取固定回报,則不符合委托合同“风险共担”的本质特征,应排除委托关系的认定。

 

2、借贷关系的认定情形。若交易结构中,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投入资金,再委托原债权人保底清收,约定固定收益率及本金保障条款,实质是通过虚假债权转让形式实现资金出借并获取固定收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关于借贷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核心特征,法院通常会据实认定为借贷关系。

 

3、需注意的是,若存在以债权转让+委托清收形式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条款效力判断与防范

保底清收条款的效力取决于真实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需审查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的交易应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风险承担。

保底清收条款的效力判断与风险防范要点:

1、借贷关系下的效力认定。若被认定为借贷关系,保底清收条款实质为利息及本金偿还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利率约定未超过法定上限的,条款有效;超过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同时,需审查借贷行为是否违反金融监管相关规定,无禁止性情形的,借贷关系及相关条款合法有效。

 

2、交易主体的风险防范措施。交易前应明确真实交易目的,避免以虚假合同形式掩盖真实意图,防范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债权人应审慎审查保底条款的合法性,明确风险承担边界;债务人应核实交易的真实性质,避免因合同定性差异导致额外责任。发生纠纷时,应留存缔约背景、交易凭证、履行记录等证据,佐证真实意思表示与权利义务约定。

 

综上,“债权转让+委托清收”的保底模式需穿透合同形式认定真实法律关系,其效力核心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市场主体在开展此类交易时,应恪守法律边界,明确权利义务与风险承担,避免因合同定性争议引发法律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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