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意杀人罪量刑需精准把握死刑适用边界,死缓适用关乎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正当防卫、自首等情节是量刑关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制,但公众认知存偏差。如成都梁某滢故意杀人案,梁某滢因精神分裂症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最终获判死缓,清晰展现量刑规则。对于此类刑事案件,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贾俊刚律师结合法律条文、裁判规则及具体案例,整理了故意杀人案中死缓适用的核心法律要点,供大家参考。
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责的前提,精神疾病状态下核心认定作案时的辨认与控制能力。《刑法》第十八条明确,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犯罪应担责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为量刑减免核心依据。
刑事责任能力与量刑的关联要点:
需注意,即使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仍需综合全案情节量刑。如梁某滢案,法院同时考量其长期滋扰住户、主动持刀行凶等危险情节,未过度从宽,判决兼顾惩戒与宽宥。
故意杀人案的量刑需综合考量各类法定量刑情节,正当防卫、自首等情节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刑罚轻重。法院对相关情节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作出精准判断。
关键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要点:
2、自首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核心要件。若行为人客观上存在逃脱行为,且归案后否认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法院不予认定。即使行为人案发后前往医院救治,若未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亦不能认定为自首。梁某滢案中,案发后梁某滢不听保安劝阻离开现场,虽前往医院救治,但归案后否认犯罪事实,法院据此认定其不具有自首情节,未对其适用自首相关从宽规定。
综上,故意杀人案死缓适用需综合考量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情节等因素,此逻辑在梁某滢案中充分体现。该案判决既遵循《刑法》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从宽规定,又考量其人身危险性,否定不成立的正当防卫、自首情节,彰显罪刑相适应与宽严相济原则,实现刑罚惩戒与教育改造功能,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