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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任婷莉律师:意外伤亡背后人身损害的认定与赔偿问题解析

在日常生活与工作场景中,意外伤亡事件偶有发生,比如杭州小米交付中心工作人员被提车者意外撞死的案例,就引发了社会对人身损害相关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此类事件背后往往潜藏复杂的法律纠纷,核心聚焦于人身损害的认定与赔偿事宜,这不仅关乎受害者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救济,也涉及侵权方责任的清晰界定。针对这类事件所涉的法律核心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任婷莉律师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了人身损害的认定标准与赔偿体系相关法律要点,供大家参考。

人身损害的法律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过错侵害民事权益致损需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界定自然人生命健康受侵害时,赔偿权利人可诉请物质与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1、存在侵害行为,该行为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且具有违法性,违反法律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益的保护规定;

2、产生损害后果,即造成受害人身体损伤、残疾甚至死亡,或导致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等;

 

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是责任认定的关键前提;

4、行为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特殊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仍需承担责任。

 

赔偿范围与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治疗康复合理费用、误工减少收入,残疾需赔辅助器具费及残疾赔偿金,死亡需赔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人身权益受侵害致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责任主体与请求权行使,需重点明确以下要点:

1、赔偿权利人包括因侵权行为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受害人死亡后的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近亲属有权直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赔偿义务人涵盖实施侵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若存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安全保障义务人需承担补充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赔偿费用支付方式可协商确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协商不一致的应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但需提供相应担保。

 

结语:

综上,无论是杭州小米交付中心工作人员意外伤亡这类事件,还是其他各类人身损害纠纷,其认定与赔偿都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形界定责任边界。当此类意外伤亡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应及时固定证据,明确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依法主张权益救济。必要时可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确保赔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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