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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杨晓凤律师:拒绝合理调岗滞留原岗,能否认定旷工?

企业经营发展中,因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调岗十分常见,由此引发的员工拒岗、滞留原岗及后续旷工认定争议频发。不少劳动者认为调岗需协商一致,拒绝新岗属维权;企业则主张调岗属用工自主权,拒岗可按违纪处理。对于此类争议的法律边界,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杨晓凤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裁判规则,整理了调岗合法性认定与旷工判定的核心要点,供大家参考。

 

调岗的合法性判定标准

调岗行为的合法性是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需兼顾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劳动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该条款并非否定企业全部单方调岗权,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多维度判断调岗合理性。

合法调岗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具体依据如下:

 

1、调岗具有正当性事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岗位。企业因组织架构调整、原有岗位取消等生产经营需要调岗,属正当性事由范畴。

 

2、调岗未损害劳动者权益。调岗后的岗位性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应与原岗位基本相当,未作不利变更。若调岗导致劳动者薪资大幅降低、工作地点显著变更且未提供必要便利等,将被认定为不合理调岗。

 

3、履行必要民主与告知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方可作为用工依据,调岗相关规定若纳入规章制度,需满足该程序要求;同时,企业应向劳动者明确告知调岗事由、新岗位信息及报到要求。

 

拒岗行为定性与责任认定

劳动者对调岗的异议处理方式直接影响责任认定,拒绝合理调岗与旷工认定之间存在明确法律边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同拒岗情形的法律定性差异显著,具体判定要点如下:

 

1、合理调岗下的拒岗可能构成违纪。若调岗符合合法性要件,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新岗报到,甚至滞留已取消的原岗妨碍企业经营秩序,企业可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出警告等处分;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职的,可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

 

2、无正当理由拒报到可认定为旷工。旷工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劳动者无合法依据未提供劳动,对于合理调岗,劳动者拒绝到新岗报到且未到企业其他岗位提供劳动的,即便主张“待岗”,在企业书面催告报到并明确违纪后果后,仍拒不履职的,符合旷工认定条件。需注意,企业规章制度中关于待岗的规定,通常仅涉及薪资待遇,不意味着劳动者可无限期拒绝履职。

 

3、违法调岗下的拒岗属合法维权。若调岗缺乏正当事由、显著损害劳动者权益且未协商一致,劳动者拒绝到新岗报到并要求恢复原岗位的,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以此认定为违纪或旷工,更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调岗争议的核心在于调岗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企业单方调岗需满足正当事由、权益无损害、程序合规三大要件;劳动者面对调岗应理性区分合法性,对合理调岗负有配合义务,无正当理由拒岗滞留可能承担违纪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结语:
调岗争议核心在合法性与合理性,企业单方调岗需满足正当事由、权益无损害等要件;劳动者对合理调岗负配合义务,无正当理由拒岗滞留或构成违纪乃至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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