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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王紫阳律师: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责任观点解析

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多发,进而延伸出一种通过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以达到不法目的的案件类型,其可能触犯的罪名是虚假诉讼罪。为让大家对此类行为有更全面的了解,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侯王紫阳律师依托法律司法观点集证据规则,整理解析了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责任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

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如果出借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却大量借贷,这可能是虚假诉讼的一种表现。

 

2.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出借人起诉的依据和理由是明显不合理的,或者与常规借贷行为不符。

 

3.缺乏债权凭证或凭证可疑:出借人不能提供合法的债权凭证,或者提供的凭证有可能是伪造的。

 

4.频繁参与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在短时期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且理由和事实高度一致,可能存在虚构诉讼的情况。

 

5.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陈述不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庭审,或者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清晰说明事实经过。

 

6.对其他纠纷低价转让财产或放弃权利:当事人在其他法律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或者不正当放弃自己的权利。

 

二、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追诉期是多久?

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是十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年。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外,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实践裁判要点

1.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借款事实不清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基于亲属、朋友等社会基础关系,借贷行为的证据较为薄弱,在出借人无法承担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双方借款项支付事实不清的情形下,可能构成虚假诉讼。为避免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制造虚假诉讼,利用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要件的构成、借贷事实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2.在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是否仅依据借条就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以现金形式交付的民间借贷存在较大的虚假诉讼可能性,故法院应当着重于对案件细节尤其是交付过程的审查。虽然出借人持有借条,但并不免除其就交付事实的说明义务。如果出借人关于诉争借款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用途等具体事实经过陈述均存在矛盾之处,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令人对借款关系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那么法院就应当要求出借人进一步就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进行举证。因此,在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并不能仅依据借条就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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