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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赛庆威律师: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的司法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双方经常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或者是以口头约定为方式。起了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裁判?关于这一现象,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律师依托裁判指引及实务要点,梳理解析了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不承认的司法认定,供大家参考。

 

一、没有借条收集证据的方式:

聊天记录:保存所有与借款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尤其是关于借款和利息约定的讨论。

银行记录: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或交易明细,证明您确实支付了利息。

第三方证明:如果有第三方(如共同的朋友或顾问)参与谈判或见证了借款过程,他们的证词也可能有所帮助。

 

二、复印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呢?

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印证或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有其原件;

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印证其复印件的真实性;

三、对方当事人承认的复印件。
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

 

三、如果没有利息证据,法院认为属于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在以上有明确证据的情况外,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存在利息存在,那么就视为借款没有利息。在借款没有利息的情况下,借款人已经偿还的借款统一认定为偿还的是本金。

 

律师观点

朋友之间的借款纠纷很常见,双方因为关系良好,受到感情约束,在借贷合意的表达方面,有时候表达的比较模糊,基于信任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有些时候关于利息的约定就为口头约定,并未书写在纸面上。这个时候,当产生纠纷的时候,一方主张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定分止争关键在于证明口头约定是否存在。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足以相互支撑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即可认定口头约定的存在。但口头约定往往存在难以查证、难以查明等弊端。

因此,在民间借贷行为当中,应当尽量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同时,注意保留保管好借条和转账凭证,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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