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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韩小庆律师:解读高利贷罪的认定及涉嫌的八大罪名

近年来,从几乎遍地开花的非法集资案,到时有报导的女大学生裸贷现象,再到此次缘于企业借高利贷的于欢伤人致死案,民间高利贷裹挟吞噬的群体不断扩大,矛盾隐患日益突出。为避免更多人受到高利贷所带来的痛苦,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韩小庆律师根据法律要旨及裁判指引,提炼分析了高利贷的认定及涉嫌的八大罪名,供大家参考。

一、高利贷罪的构成特征:

1.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将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转贷牟利的行为。本条所说“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是指编造虚假理由,将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第三人。行为人转贷他人的资金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剩余资金借贷给他人,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3.行为人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高利贷涉嫌的八大罪名

1.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3.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5.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6.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7.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8.高利贷逼债各类罪

高利贷逼债各类罪,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必然和花样繁多的逼债行为紧密结合,滋生各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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