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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丁磊律师:自书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几种情形

自书遗嘱是通常较为常见的遗嘱方式,与代书遗嘱需二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不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一人书写即可完成。司法实践中,自书遗嘱常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根据法律规则及审判逻辑,归纳解析了几类无效的自书遗嘱,供大家参考。

一、这几类自书遗嘱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自书遗嘱若不符合特定要求,将被认定为无效。以下是几类自书遗嘱无效的常见情形:

1.未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必须包括遗嘱日期,遗嘱人未亲自注明日期,而由他人代签的,该遗嘱无效。

 

2.修改或添写:如果遗嘱中有修改或添写的痕迹,且无法辨认是否为遗嘱人的原始意愿,这将导致遗嘱无效。

 

3.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因疾病或年龄导致的神智不清等,该遗嘱无效。

 

4.处分无权处分的财产:如果遗嘱中涉及处分不属于遗嘱人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或属于他人的财产,该部分遗嘱无效。

 

5.笔迹不一致:如果遗嘱的笔迹与遗嘱人平时的笔迹明显不符,且在质疑遗嘱真实性时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如笔迹样本),该遗嘱无效。

 

二、合法遗嘱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所能表达的遗愿,主要有:

  • 遗产的继承或者赠与。前文述及,法定继承是所有继承人都参与继承,没有特殊情况的,继承人平均分割遗产。遗嘱继承可以较为自由地执行被继承人的意愿,被继承人可以指定全部遗产的继承,也可以指定个别遗产的继承,可以指定一个继承人继承,也可以指定数个继承人继承,还可以指定继承分割的方式,只要继承的遗产和方式不违背法律或公序良俗,一般都具有法律效力。

 

  • 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信托在发达国家较为普遍,在我国尚不多见,根据《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理解就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一个受其信任的人或者组织作为受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运营,并指定受益人从中受益。

 

  • 指定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去世后,遗嘱需要有人落实,遗嘱可以指定专人完成遗嘱的安排,以完成被继承人的遗愿。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遗嘱执行人直接作为遗产管理人,负有管理遗产的职责。

 

第四,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的权利只限于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情形,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在自己的遗嘱中指定他人作为子女的监护人。父母自知不久于人世,在生前物色值得信赖的人选,在遗嘱中为子女的监护人作出安排,这一点颇有点类似于我国古代的托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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