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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梁先荣律师:关于停车位的法律属性及权属界定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车位的性质和权属问题十分重要,涉及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必须规定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则。为让大家更清楚了解地下停车位的内容,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先荣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判断标准,对停车位的法律属性及权属界定进行了梳理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车位归属的原则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上述规定对车位归属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对于车位的法律性质及产权归属,是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所有权还是共有部分所有权,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具体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纠纷并无明晰的规则。换句话说,地下车位属于小业主还是全体业主共有,目前还没有明晰的规则。

 

二、车位权属的法律界定

1、小区停车位的界定

(1)公共车位。指的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形成的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此类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2)产权车位。产权车位是指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此类车位通常具有构造上、利用上的独立性,是能够明确作出区分可以排他性使用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产权车位属于小业主单独所有也没有争议。

(3)人防车位。人防车位是指利用人防工程而设置的,平时可用于停车的车位。人防车位具有不同于一般建筑设施的特殊属性,具有战备性、平战结合性和强制性。这类车位在法律规定上并不明确,实践中争议也较为突出。

(4)立体停车位。指通过载车板的升、降和横向移动来达到个体车位使用目的的车位。这类车位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2、人防车位的权属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权威观点认为,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在平时对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权利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人防车位使用权必须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即开发商应当在人防工程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同时,根据区分原则,是否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证书并不会影响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3、机械停车位的权属

机械停车位是指通过载车板的升、降和横向移动来达到个体车位使用目的的车位。目前,机械立体车位在全国范围内仍属于物权登记中的新兴事物,如何进行分户确权登记,分户中涉及的建筑面积、业主自有面积、分摊面积如何确定等,至今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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