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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梁靖律师: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常见法律问题汇总

女性在职场面临着诸多挑战,为切实保障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法律针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依托举证责任分配及司法裁判口径,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供大家参考。

1.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为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及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其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比如在劳动量方面,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严重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2.妇女节加班应否支付加班费?

妇女节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但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给女职工放假半天但如果适逢周末,不安排补假。在妇女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用人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女职工享有怎样的休假制度?

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是女职工生活工作中的特殊时期,我国为女职工确立了相应生育休假制度,保障“三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三期”女职工具体的休假制度,全息休假权益。

 

此外,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患有重度痛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4.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5.用人单位能否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必须具备合法性及合理性,以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实践中对于能否调整应区分情况。一类是用人单位应当调岗的情形,如女职工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三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孕期女职工主张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等。品嚼类是用人单位可以调岗的情形,如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协商一致的,“三期”女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或者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调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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