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符合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实践中,合同纠纷案件大多由合同解除引起。为帮助大家熟悉了解更多与合同解除相关的内容,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彩霞律师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及司法考量,归纳提炼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的司法观点和裁判要旨,供大家参考。
1、合同应否因情势变更而解除,需要参照合同约定,并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是否属于所谓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需要参照合同约定,并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2、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视为已经放弃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即已经放弃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不能再要求对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
3、违约方已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义务,守约方不得依约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优于法定解除,但不得滥用,更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审查认定
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诚信履约,即使承租人的履行瑕疵符合约定解除权的条件,但若欠付租金比例较小、违约程度较轻,且承租人愿意支付欠付的租金及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并承诺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后续义务,承租人的履行瑕疵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不能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5、合同解除权的默示放弃应设定严格的认定标准
只有解除权人对债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予以受领的,才构成对解除权的放弃,以实现契约严守的诚实信用。
6、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但违约程度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可不予解除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
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鼓励交易原则对约定的解除条件进行解释,适当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