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系列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例如,违约金与赔偿损失能否同时主张?支付违约金之后是否还需继续履行合同?以及违约金过高时是否可以申请调整?关于此类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要旨及举证分配,对合同违约金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违约金和其他违约责任的主张
1、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补偿性违约金本质上是损失赔偿。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违约金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可以同时存在。当两者指向的是不同的利益时,可以一并主张;但当两者指向同一利益时,不能一并主张,防止重复得利。
2、违约金与继续履行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在迟延履行中,违约金和继续履行请求权可以并存。
《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责任是否以实际损失为前提?
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违约金责任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前提,但需要考虑其是否具有惩罚性的性质。
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调整吗?
可以调整,但需结合实际情况,审慎适用。当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行为时,约定的违约金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此时会出现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一致的情形,《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进行酌增或酌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参考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并结合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合理调整。
四、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违约金与定金择一主张。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五、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双重性质。就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言,违约金本质上属于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在合同解除情况下,损失赔偿请求权与违约金请求权可以同时存在。
六、支付违约金后还要继续履行合同吗?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并存。在一方存在迟延履行行为时,双方在合同中就迟延履行行为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既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相对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