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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肖静律师:孤寡老人去世后的遗产分配原则

孤寡老人去世,遗产如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主找上门来,继承人疲于应对,集体放弃继承权,债权人权利如何保障?有关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裁判口径,对孤寡老人去世后遗产分配原则进行了整理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原则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同样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二、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职责

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将履行清理遗产、 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并设置资金专户,用于履职过程中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债权债务等资金往来结算。

民政局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认定之诉。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的,由民政局申请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主要用于扶贫济因、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三、遗产管理人的定义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逝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遗产管理制度则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我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遗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然而,随着老年人数量的日益增加和遗产继承案件的复杂化,遗产无人管理、继承人难以妥善管理甚至无法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遗赠抚养协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律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继承的方式包括遗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除遗赠抚养协议制度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对老龄化社会到来和遗产继承案件的复杂化,遗产无人管理、继承人难以妥善管理等社会问题提出的解决之策。对被继承人生前尽到较多抚养义务的,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不仅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让不尽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司法观念深入人心,更是对孝悌忠信传统美德的法律肯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上的淳朴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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