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以下住宅,房主在农村建设三层高的楼房,不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需要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建设。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吕沅锦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及裁判指引,对农村自建房屋的权属认定问题进行了整理探究,供大家参考。
一、农村建房合同的性质认定
农村自建、修缮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房屋,其施工合同应认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相应工程需要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作业。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住宅包工包料的应认定为承揽合同,由承包方负责房屋建造的全部事项,在工程完成后由房主向承包方支付报酬;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住宅包工不包料的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即“包清工”,房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挥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施工人只负责单纯的施工劳作。
二、不属于违建的农村自建房
1、耕地临时建筑
一些在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包括农民在自家耕地临时搭建的看护房、蔬菜大棚等,这些建筑一般是临时搭建,面积也不会太大。最新政策明确指出,这类建筑只要符合相关农业用地管理规定,相关机关就不得以“违建”为理由随意拆除,而是要兼顾农民的正常农业生产活动。
2、房前屋后小型设施
这类小型设施主要是指农民在房前屋后搭建的小型养猪棚等建筑,是农村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设施,一般来讲规模不大,但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根据最新的政策,这些小型设施在不影响村庄整体规划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也不会被认定为违建,可以继续使用。
3、宅基地翻修房屋
农民在村里获得宅基地后,会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出于生活需要,可能会对最开始的房屋进行翻修或改建,这种在原有宅基地上翻修、翻建的房屋,只要没有超出规划范围,即使暂时未办理相关手续,也不能直接认定成违建。最新政策强调,对于翻修房屋,更应结合实际情况处理,避免一刀切的做法。
4、房屋周围临时建筑
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农民可能会在房屋周围搭建临时堆放谷物和农具的建筑,这类建筑也是目前最新政策中明确受到保护的建筑类型。这些建筑只要不影响村庄环境和公共安全,实际上还发挥了重要的生产作用,为维护农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宜被认定为违建。
5、历史遗留无证房
在相关法律出台前,农村就存在大量的房屋,也没有办法和途径取得相关证件,对于这种由于历史继承等原因导致的无证房,却往往承载着农民世代的记忆和情感,最新政策强调应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和农民的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