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2020年4月起,原告从甲公司处购买食用油,购油钱款直接支付给被告王某个人账户,但甲公司未能向原告供货,2020年10月27日、11月6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及《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还款均无果诉至法院,法院支持崔某的诉讼请求,然目前被告还差欠款100万元。为维护的合法权益,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限期给付原告未付款项及利息。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王某与崔某的通话录音内容,本案欠条的形成系王某为解决崔某因以底商抵债后案涉底商的价格不足以抵销其欠崔某251万元货款及案涉底商尚有贷款和过户费的情况达成的补偿意见。王某自愿向崔某出具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双方虽未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王某未按照欠条约定时间向崔某付款,必然造成崔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崔某有权要求其予以赔偿。欠条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约定王某自2021年10月1日起每月付款100000元,但王某未按约定付款:故利息起算日应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崔某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