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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渠迪哲律师:同居伴侣分得遗产权的司法认定

  法定继承人制度具有身份性特征,通常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给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有婚姻关系的人。然生活中存在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但未正式登记结婚,这种情形,当一方离世后,另一方能否继承其遗产?基于这一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迪哲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判断规则,梳理分析了同居伴侣分得遗产权的司法认定,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渠迪哲律师:同居伴侣分得遗产权的司法认定

 

  一、情侣成立继承关系的特定条件

 

  一是同居关系并非等同事实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享有遗产分配请求权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有可能分到遗产,但是必须满足相应的前提条件,即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民法典所指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该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人。

 

  三是同居关系中的共同经营认定需要证据证明。

 

  首先,杨某某在本案举示的证据仅能说明其基于彼此的恋爱关系帮黄某的画廊对外宣传,但不能仅以此认定其与黄某共同经营了画廊。对于共同经营的认定,要求同居双方的投入要具有对等性、互补性,例如共同经营商店、餐饮期间,双方共同参与劳动,可以认定为共同经营。

 

  二、继承人以外取得遗产的认定

 

  分得适当遗产给继承人以外的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人大致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另一种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对于前一种,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通常其在经济条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等方面要逊于被继承人,赋予其分得适当遗产的机会,使扶养扶助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仍然得以延续,想必也符合被继承人本人的心愿,且有利于保障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后一种情形下,本身就对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势必在同居生活投入更多,令其适当分得遗产,符合民众传统习惯和伦理道德,有利于鼓励和发扬互助互爱、养老育幼的社会风气,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相当不错。

 

  律师观点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常见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作出了规定,同时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权益作出补充规定。在此提醒,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虽然是法律赋予主要扶助的人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任意以此为由要求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其需要提交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相关证据,其是否有资格分割遗产、分割遗产的具体比例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扶养情况酌情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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