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若部分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遗产分割比例应当在遗产份额均等的一般原则下给予适当倾斜。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莉律师根据法律要旨及判断规则,整理分析了法定继承纠纷类改发案件的4个裁判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自愿达成协议后,部分继承人表示上述协议有失公平故不同意按协议履行,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因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就被继承人遗产继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是传统家庭道德和实现参与继承之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若遗产为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不动产,继承纠纷是否仅需析产后确认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还是应当同时对不动产进行分割?
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参与继承的仍然是亲人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特别是曾共同居住过)作为遗产的,往往在继承时仍可保持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以留作纪念、维系亲情。但这种按继承份额享有的共有关系,在需要时仍然面临分割。
因此,继承纠纷中若继承人在继承基础上要求一并分割房屋,其他继承人亦不反对或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再适合保持共有关系的,为避免讼累宜在充分行使释明权后,在符合分割条件情况下采取拍卖、变卖或在确认房屋价值基础上通过折价补偿等方式对房屋予以分割。
三、法定继承中,能否仅因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在分配遗产时予以多分?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均等”为原则。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生活的配偶是否当然属于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予多分情形,宜结合法条整体精神予以理解,即第三款规定中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强调相对于其他继承人而言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生活进行了更多的照顾和扶持。
四、被继承人再婚后不久即因疾病或意外等原因去世,自其婚前就与其共同生活的继子女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仅以继父母与生父母形成婚姻关系为前提,也要求存在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客观事实且为了实现权利义务的对等,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事实应具备相当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即便继子女随生父母一直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缔结婚姻关系前,也不宜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存在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