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有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双方只存在挂靠或代缴等关系而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很多,即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双方就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结合法律实务要点及举证责任分配,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非必然导致劳动关系存在这一问题进行了解析探究,供大家参考。
一、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显然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但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之间就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吗?不尽然,社保的缴纳记录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非缴纳社会保险。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成立。
二、实操中常见几种特殊情形
1、职业资格证书靠挂关系,即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存在。
因为没有用工关系事实的基础,无法证明符合规定情形,其劳动合同书不具有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2、靠挂单位代缴社会保险关系,同样是无法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符合所规定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要件。其劳动合同书不具有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3、被裁定为无效劳动合同的,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被依法裁定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涉嫌混同用工的靠挂关系,关联用人单位之间,实际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履行劳动合同订立义务,且有效实行用人单位的实际管理权,安排劳动者与其关联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劳动合同订立单位不存在所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用工事实的,其劳动合同书不具有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5、主体不适格用工关系,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的人员建立用工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书不具有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