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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丁彩燕律师:债务人死亡后“资不抵债”,未成年子女的遗产份额认定

  父亲身亡后,多名债权人先后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债务,因父亲的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孩子以自己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为由,要求在遗产范围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彩燕律师依托裁判思路及判断规则,对债务人死亡后“资不抵债”,未成年子女的遗产份额认定进行了汇总解读,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丁彩燕律师:债务人死亡后“资不抵债”,未成年子女的遗产份额认定

 

  适用必留份规则

 

  确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必留份规则”是指在遗嘱继承中或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规则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法定继承人;二是没有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此类案件的判决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责,在涉少审判中,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的体现,让未成年人在成长中感受到法治的关爱。

 

  法律规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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