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另,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高某称自己从2019年给被告供应衣物等货物,刚开始被告不欠款,自2020年5月3日开始欠款,截止目前尚欠货款20000元,为此原告提供了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和被告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明细等证据予以佐证,原告称被告至今未偿还剩余货款200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紫阳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限期支付原告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刘某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高某向刘某男供货,刘某男向高某支付货款,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高某已依约供货,刘某男应依约支付货款。现刘某男未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对高某要求刘某男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付款损失,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刘某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高某货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2月6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