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40-0988

案例中心
CASE
首页 > 案例中心 > 劳动争议
400-0400-988
联系电话(节假日无休)
服务时间:9:00-18:00
联系邮箱:zhxlvsuo@163.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C座4层,12层
中恒信胜诉 | 劳动争议引纠纷,徐晓慧律师成功帮助双方达成调解~

中恒信胜诉 | 劳动争议引纠纷,徐晓慧律师成功帮助双方达成调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原告李某不服劳动仲裁,以要求确认李某与甲公司于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5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剌某支付2022年4月5日至2022年5月5日期间工资、支付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5月5日期间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费、支付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5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由诉至本院。甲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注销,剌某为注销时唯一股东。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通州分所徐晓慧律师的帮助下,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解决。

 

中恒信胜诉 | 劳动争议引纠纷,徐晓慧律师成功帮助双方达成调解~

中恒信胜诉 | 劳动争议引纠纷,徐晓慧律师成功帮助双方达成调解~

 

  法院调解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剌某于2024年5月24日前向李某支付调解款2万元;

 

  二、甲公司、剌某与李某之间的有争议一次性解决,各方再无其他纠纷。

扫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