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依法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特别程序。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本案中,2023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高某因琐事与邻居袁某发生口角,后二人互殴并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不起诉人高某于2023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益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袁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并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天然律师的帮助下,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检察院审查观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检察院审查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高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