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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梁子丹律师: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必须应交出土地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当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或其他原因无法和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时,征收方往往会使用各种手段“逼迫”被征收人快速交地,最常见的手段就是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但在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作为被征收人,是否就得先无条件交出土地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子丹律师依托实务要点及裁判指引,就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必须应交出土地这一问题进行了重点解读,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梁子丹律师: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否必须应交出土地

  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条文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法律的措辞我们也不难发现,这份决定的后果还是挺严重的,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认真地去对待。对待的第一条,就是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签发主体要合法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必须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才可以,并非村委会、拆迁办等部门可以随意作出。如果是村委会或者拆迁办等部门签发的,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作为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并可以对违法作出的通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成立条件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需要满足四个法定条件,具体为:

  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条件。

  四、面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1、对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所依据的征地批准文件、征收程序合法性、补偿安置合法性等因素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如果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则对其具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2、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补偿不满意,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让负责征收工作的上级领导机关了解详情,介入到补偿安置的协商中,争取到对自身合理的补偿;

  3、针对征收土地公告等征收程序中行政机关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这些程序会成为被征收人不领取补偿的正当理由,并且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会成为法院审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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