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经营性房屋的征收补偿往往是法律关系最复杂的。尤其是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只将房屋的所有权人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而未对房屋承租人可以主张的补偿利益作出明确规定。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依托法律问题研究及案件审理要点,对租赁厂房遇拆迁,承租企业补偿的法律问题汇总进行了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作为承租企业有权要拆迁补偿吗?
有的。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该条明确了用益物权人因征收而获得补偿的权利,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即属于用益物权人。
但实践中,拆迁方一般不会将承租方视为被拆迁人,在谈判拆迁补偿款的时候,也往往是直接跟厂房产权人即出租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会要求承租方搬迁。承租人虽不是被拆迁人,但属于与拆迁有关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对于属于承租人的份额,所有权人领取补偿款后,仍应给予承租人。
二、补偿要点
在租赁期限内所租赁的企业厂房涉及拆迁的,补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装修装潢补偿。
租赁的厂房经过了装修装潢的,装修装潢所花费的材料,施工费用明细,要提前准备好这些证据。添附的构筑物、附属物及其装修等是应当给予补偿的,补偿一般是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的。
2.不可移动设备补偿。
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在拆迁中会进行破坏性拆除,会导致该设备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3.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损失补偿。
在企业拆迁过程中,对一些原材料、半成品将无法处理,对这些原材料、半成品无法处理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4.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当厂房同时成为租赁合同和行政征收的标的物时,发生了民事租赁法律关系和行政征收法律关系的交叉,此时承租人应当据何主张征收补偿的问题经常成为法律适用中的疑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