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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马莉律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实务问题探讨

  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法律依据,仅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莉律师依托法律规则及审判实践,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实务问题探讨进行了具体解读探讨,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马莉律师: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实务问题探讨

 

  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的管辖法院的确定

 

  (一)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此观点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虽表面为债务清偿,但实际却与继承遗产行为糅合,且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与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遗产管理纠纷同属于二级案由“继承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应当依据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这种观点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虽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属于继承纠纷的子案由,但其实质为因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债务引起的纠纷,继承人只是在继承遗产后,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替代被继承人的债务人地位,代为清偿债务,并未改变被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所属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内容。因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当按照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确定的难点分析

 

  1.继承人的身份信息难以获取

 

  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首先需要确定继承人的身份信息,但在实务中几乎大多数债权人仅对被继承人的身份信息有所掌握,对于继承人,仅是能够确定是否有继承人的存在,对其身份信息更是一无所知。

 

  2.继承人范围无法全部查明

 

  在实务中,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依职权查清全部继承人范围,不同法院也采取着不同的做法,部分法院仅在原告提供的信息范围内进行审判,以原告未提供全部继承人信息为由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但部分法院则会利用协查系统,依职权查清全部继承人信息,并追加原告未提供的其他全部继承人共同参加诉讼。

 

  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的处理规则

 

  1.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此类判决多是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之情形,法院以被继承人债权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会因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而受到影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放弃无效,判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2.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

 

  此类判决注重的是继承人的意思自由保护。因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故应当尊重继承人对权利的放弃和处分。

 

  3.判令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

 

  该类观点属于折中情形,由于部分案件中继承人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往往实际占有遗产,普通民众也认可该财产应该由继承人所有,最终继承人还是得到了遗产,而无需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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