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人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依然会继续提供劳动,超龄人员继续就业的情形较为常见。一般情况下,因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超龄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与适龄劳动者是否应当存在差别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及举证责任分配,就关于超龄劳动者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判定进行了整理探究,供大家参考。
一、超龄工亡待遇判定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作原因死亡,与适龄劳动者的工亡没有本质区别,应依法认定为工伤。此外,在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问题上,超龄工亡与一般工亡又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人员年龄、用工风险等多方面差异,不能当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而是应类推适用上述规定。
伤残补助金不因年龄而存在差别,可参照适用;供养亲属抚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类似,可借鉴被扶养人生活费定型化一次性的计算方法;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必要考虑客观实际,兼顾两方利益,可借鉴死亡赔偿金因年龄增加而相应减少赔偿年限的计算方法。
二、超龄工亡待遇参考指引
超龄工亡待遇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进行价值衡量和司法裁判。
一是,以“平等”为指引。
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超龄工亡待遇如何计算和责任承担,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方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已存在,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于增强说理;另一类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存在,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填补法律漏洞。对于超龄工亡待遇,缺乏法律规定,裁判者无法寻找到裁判依据,援引该条文采用了漏洞填补方法类推适用。
二是,以“公正”为指引。
修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当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出现问题或不适用于特定情况时,修正适用可以通过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补充或修改,以使其更符合实际情况和公正原则。
律师观点
超龄劳动者要强化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一方面,超龄劳动者要结合自身条件择业,避免工伤。建筑作业属于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的重体力劳动,工作环境具有一定危险性,超龄劳动者的体力、反应能力相对较弱,更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超龄劳动者在择业时要尽量避免工作强度大的重体力劳动,降低工伤风险。另一方面,超龄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工资单、微信收款记录、工作签名簿等用工证据,避免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