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方某因预售商品房问题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缴、回执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却答复我方当事人品房预售资金的存缴、回执信息不存在。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主任郭稳波律师的帮助下,我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并胜诉,判令被告撤销原告知书,并对我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于法定办理期限内作出案涉答复,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某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回执、凭证”。被告答复内容为某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在2018年办理,系2021年4月1日之前办理预售许可,被告未参与项目资金监管,进而告知原告申请的缴存回执、凭证信息不存在。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答复信息不存在的理由是否成立。
2021年4月1日生效的《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交存、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工程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执法监察”“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以下称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称监管账户),并按照申请预售许可批次及开发项目楼幢范围,与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监管银行签订三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但根据原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11〕252号),住建部门于2011年已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案涉项目与资金监管情况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长安区住建局申请,故被告在本次回复中告知原告其未参与该项目资金监管,进而告知原告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该答复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8月8日对原告方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四)。二、责令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方某申请的“某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回执、凭证”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