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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梁子丹律师:户口“农转非”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判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那户口“农转非”后,是否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子丹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及裁判指引,针对户口“农转非”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判定做了解析说明,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梁子丹律师:户口“农转非”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判定

 

  一、个人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关于个人是否能够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上,主要考虑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如果个人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时间点在承包期之内,而且发包方并未在承包期内收回其所承包经营的土地,那么个人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即使个人转为非农业人口(设区的市),但由于没有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未完全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确保其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故应尊重和保障其既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给谁?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可见,《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用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律师观点

 

  《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政策逐渐演变为国家保护进城务工的农户在承包期内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的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虽然将户口转为非农,但在其未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时,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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