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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张峥律师: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方案可诉性4要素

  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般是在土地已被批准征收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并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于不同的征迁程序中,安置补偿方案在性质、功能、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别,导致其可诉性存在差异。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及举证分配,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这一问题做了分析整理,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张峥律师: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方案可诉性4要素

 

  一、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是包含预公告、征收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清表等多个相对独立的行政行为构成,且实施前述各个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尽相同。因此,对集体土地征收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明确所诉行政行为具体指向前述哪一个,否则笼统的起诉征地行为违法,将导致诉讼请求不明确而被驳回。

 

  二、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方案可诉性4要素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能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

 

  2.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针对特定地块的土地征收而制定的,征收及补偿安置的对象也是特定的,仅对被征收土地及附属物的补偿具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且补偿安置方案仅对该次集体土地征收适用,不能够反复适用。因此,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3.补偿安置方案具有执行力

 

  补偿安置方案一经批准,政府即可进入实施阶段。实践中,政府机关通常根据经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计算出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价值,将补偿款直接达到村委会账户或本人账户,然后责令村民交出土地。之后进行的对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拆除行为,属于清理土地附属物的行为,当事人对拆除、清理行为提起诉讼,一般也不会得到支持。

 

  4.法律规定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裁决前置程序,并没有不可诉的明确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主要针对的是补偿标准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应当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此外,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只是规定了裁决前置程序,并非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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