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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离职,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赔

中恒信胜诉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离职,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另,《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案中,申请人入职甲公司,担任营维中心经理。然近两年公司经常出现工资发放不及时问题,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仲裁。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段建国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人胜诉获赔偿金。

 

中恒信胜诉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离职,段建国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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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裁决观点

 

  本委认为:

 

  1.关于劳动关系一节。根据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及工资发放情况,本委确认双方再次于2013年1月2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刘某于2023年8月24日向甲公司送达解除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故本委确认刘某与甲公司于2013年1月2日至2023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2.关于连续工龄事宜。刘某提交的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本委对其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邮件内容及刘某(二)发送的截图均载明刘某的工龄自2009年7月2日起算,本委对刘某关于工龄连续计算的主张予以采信。

 

  3.关于工资一节。本案中,双方未在劳同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也未提供集体合同,刘某的工资标准以其正常动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确定。因刘某每月实际工资发放金额浮动较大,甲公司应依据双方无争议的刘某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均工资17972.03元,支付2023年7月之后的工资。甲公司虽主张刘某存在旷工、未正常提供劳动等情形,但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甲公司应支付刘某2023年6月1日至8月23日期间发工资53619.42元。基于本委上述认定,经计算,刘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7798.54元。

 

  4.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一节。刘某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委提起仲裁,其主张2021年1月1日之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超出仲裁时效。甲公司主张年休假跨年作废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本委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经折算,刘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24日期间应享有26天年休假,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刘某休年休假,故应支付刘某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2552.83元。

 

  5.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甲公司确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刘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258078.83元。

 

  仲裁委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刘某与甲公司于2012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2013年1月2日至2023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甲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十五万八千零七十八元八角三分;

 

  三、甲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2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四万二千五百五十二元八角三分;

 

  四、甲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8月24日期间实发工资五万三千六百一十九元四角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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