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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医美整形失败拒赔,丁天梓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赔

中恒信胜诉 | 医美整形失败拒赔,丁天梓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获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了医疗纠纷案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原告去被告做医疗整形手术,两次均导致手术失败,后原告前往乙医院进行修复,手术也宣告失败。这给原告造成精神、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天梓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获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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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原告因追求美为目的,到被告处行陈旧性外切眼袋修复术,双方即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应提供符合诊疗规范的医疗行为。审理中结合在卫健委协调下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表明对双方对涉案纠纷已达成处理的办法,即被告退回原告缴纳的费用13000元,原告另行以杭州市三甲医院整形科主任为标准做一次眼袋修复术,该修复费用由被告承担。现被告已履行退还医疗费的义务,原告则至乙医院行相关手术,手术名称为“中下面部除皱术+线雕苹果肌提升术+双面颊顶缘吸脂术+上脸皮肤松弛矫正术”,本院认为原告未按协议约定以三甲医院的修复标准履行协议约定系原告放弃权利,原告选择其他医院行眼袋修复术视为原告已完成眼袋修复术的,对原告为此花费的眼袋修复术的费用被告应予以支付。本院本着公平原则,对原告的主张的第一项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等共计156444.88元”,酌定各项损失为4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某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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