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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未登记结婚拒绝退还彩礼,丁天梓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令退还彩礼数额

中恒信胜诉 | 未登记结婚拒绝退还彩礼,丁天梓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令退还彩礼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判决进一步明确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于2022年5月20日建立恋爱关系,且同居生活数月被告怀孕28周,双方举办了婚宴,原告给被告改口费和彩礼共320000元。婚宴后,因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向原告提出退婚,次日进行挽回,但原告李某不同意和好,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及改口费且双方婚约解除。经原被告之间多次协商沟通,被告不愿意返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天梓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数额。

 

中恒信胜诉 | 未登记结婚拒绝退还彩礼,丁天梓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令退还彩礼数额

 

中恒信胜诉 | 未登记结婚拒绝退还彩礼,丁天梓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令退还彩礼数额

 

中恒信胜诉 | 未登记结婚拒绝退还彩礼,丁天梓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判令退还彩礼数额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一方在结婚前或者结婚时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对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应当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酌情进行确定。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曾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且被告曹某在双方恋爱期间怀孕,综合以上事实,并结合彩礼金额、彩礼收取情况、婚约解除原因等因素,对三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改口费共计320000元的诉请,本院酌情认定由三被告返还15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某、曹某(被告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李某(原告二)、周某彩礼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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