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的归属、分割方式和比例进行自行约定,若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诉请法院进行分割。法院在进行分割时,应遵循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公平、平等的分割财产。
本案中,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夫妻感情破裂,从2019年6月分居至今,无法一起共同生活,特提起离婚诉讼。然因原告郭某存在家暴等行为,被告主张要求依法多分财产。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的帮助下,判令双方离婚,被告成功多分财产。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现双方当事人出现矛盾且长期分居,未能修复感情,经本院调解无果,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车辆,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车辆的实际使用需求,认定由黄某获得车辆所有权,并由黄某向郭某给付折价款2500元。
关于住房公积金,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郭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并应依法分割。本院认定在双方当事人就未提取和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相互折抵之后,郭某应向黄某折价给付27万元。
关于银行账户。郭某存在多笔大额转账、提现未能逐一举证证明去向或提供合理解释说明。故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结合郭某收入来源、日常生活支出、与案外人之间合理经济往来等,按离婚时财产处理照顾女方原则,酌情认定郭某向黄某折价给付35万元。
关于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可主张损害赔偿。本案中,一方面,根据在案证据,可证明郭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另一方面,黄某虽作为被告,但其也主张离婚,且所持理由与家暴行为有关。故黄某有权主张损害赔偿。本院根据郭某过错程度、造成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轿车归被告黄某所有,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某给付折价款0.25万元;
三、原告郭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归其所有,原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黄某给付折价款27万元;
四、原告郭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北京银行的账户存款、招商银行的账户存款、中信银行的账户存款、交通银行的账户存款,归原告郭某所有,原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黄某给付折价款35万元;
五、原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黄某赔偿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