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对象、劳动者从事的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判断。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审查: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安装工程师,因被同事暴力摔倒在地左胫骨平台骨折,住院治疗。然被申请人否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可其受伤为工伤,拒绝对申请人履行责任。申请人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提起仲裁,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任杰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人胜诉,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裁判要点
本委认为,关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窗、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两份聘用协议,双方的法律关系并不是以文件的名称来认定的,应该以约定的内容以及双方的实质关系作为判断标准,该协议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需具备的基本条款。
同时,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对象、劳动者从事的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系劳动关系适格主体,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包的项目工作,日常工作受被申请人管理,工资亦由被申请人按月通过第三人向其代发,且申请人从事的安装工程师一职所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综上,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本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有关事项的通)(劳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依法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韩某与被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