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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公司不合理调岗,王莉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胜诉,获赔补偿金

中恒信胜诉 | 公司不合理调岗,王莉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胜诉,获赔补偿金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应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单方变更的,须对其单方变更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系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的变更会对劳动者的生活、工作产生巨大影响,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公司在未与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王某进行调岗,因王某拒绝调岗,便单方面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胜诉,获得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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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裁判要点

 

  本委认为:

 

  1.关于甲公司调整王某工作岗位是否具有合理性。首先,甲公司主张在未与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王某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两地相距近80公里;其次,根据《现场录音》显示甲公司人力运营总监林某在警察处理现场称欲将王某的岗位薪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3000元至14000元之间,明显低于王某原工资标准;王某在收到甲公司向其发出调岗通知后随即向该公司发送了不同意调岗的回复,并仍到原岗位出勤;甲公司即便根据其公司经营需要调整组织架构,但在与王某协商调岗过程中未明确告知调岗后的相关薪资待遇及福利补贴情况,之后的在警察处理现场表示调整后薪资无法达到王某原薪资标准。综上所述,甲公司的调岗行为不宜认定为基于公司生产需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在王某拒绝调岗的情况下,甲公司收回其工卡、OA权限导致其无法打卡并以王某旷工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委对王某称甲公司于2023年6月8日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采信。结合《录音》中双方沟通内容及王某在庭审中陈述可以主张由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委认定由甲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关于未休年休假情况。《带薪年休假延期申请表》显示签有王某本人签字,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签字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委对甲公司称王某2021年无年休假的主张予以采信。《年休假请假申请单》显示王某在2022年已休完58小时,2023年已休完8小时。王某认可该证据真实性。根据王某2023年工作天数核算,其2023年应享有年休假天数为4天,扣除已休完1天,还剩3天年休假未休。综上,甲公司应支付王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8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1051.63元。

 

  仲裁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甲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二〇二三年六月三日至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期间工资二千八百一十三元九角八分;

 

  二、甲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一万一千零五十一元六角三分;

 

  三、甲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十万九千零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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