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因一般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当纳入用人单位经营风险的范畴,不宜将相应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只有劳动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享有向劳动者追偿的权利。
另,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人事助理一职,然被申请人因申请人工作严重失职及在流产住院期间,均未发放当月工资。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起仲裁申请,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天梓律师的帮助下,申请人胜诉,拿回应得劳动报酬。
仲裁委裁判要点
本委认为,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理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本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2023年5月工资5035.98元,被申请人认可尚欠2023年5月工资但对金额有异议,依据申请人2023年5月份病假及事假情况核算,2023年5月份申请人实发工资应3352.16元。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对此也无异议,故本委采信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2023年5月份实发工资应为3352.16元。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的工资503598元的请求,其合理部分3352.16元,本委予以支持。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医疗期工资,庭审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社保缴纳至2023年5月,申请人流产住院治疗发生在2023年6月。按规定,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该期间的工资,即生育津贴。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20日解除,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医疗期工资7119.83元的请求,结合申请人的产假,其合理区间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其合理部分3473.09元(5035.98元/月21.75天X15天=3473.09元),本委予以支持。
仲裁委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甲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至2023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甲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某2023年5月份工资3352.16元。
三、被申请人甲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某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20日医疗期工资3473.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