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在实践中,多以劳动合同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随着经济结构优化及新业态的不断发展,外卖小哥、网络主播等新职业不断涌现。但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部分劳动者即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那么在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认定?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刘子曦律师就为大家讲解一下事实劳动关系的审查与认定。
一、关于主体资格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具备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对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规定的主体资格。如,从事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又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社保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处理。
二、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欲明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确定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例如,通过应聘表、面试通知、录用通知或劳动者填写的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等,以显示双方之间已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若双方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则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关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包括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劳动者是依附于、从属于用人单位的,这种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1.人身从属性
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将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主要体现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及考核。这种管理应当是严格的,即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考核不达标等,用人单位可根据考核的情况及规章制度中的相应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惩处。
2.经济从属性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通过支付工资等方式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这也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换言之,劳动者的收入来自用人单位的收入,这种经济从属性在收益分配中,也体现出了一定的隶属关系。
四、关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这一点在实践中较为容易被忽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此部分事实通常结合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进行分析,根据劳动者工作内容及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来确定,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履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