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往往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多变,又因其施工历经时间跨度长、涉及分包众多、标的比较大等特点,决定了施工活动的风险管理尤为重要。《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缮,并出台了新的配套司法解释。如何理解和适用新法,准确把握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特别需要注意《民法典》与旧法区别之处,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丁天梓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民法典》及《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做如下归纳: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承包人超越资质
注: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
《建工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
《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结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中标无效的具体情形如下: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且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透露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结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中标无效的具体情形如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并且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行贿谋取中标
《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结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中标无效的具体情形如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结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中标无效的具体情形如下: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结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中标无效的具体情形如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自行确定中标人
《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结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中标无效的具体情形如下: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承包人转包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工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承包人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另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签订合同
《建工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工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