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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刘鹏律师:集体土地上房屋院落的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时,应“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对个人房屋和不动产进行征收时,院落、空地依法属于拆迁户的不动产,需要给予相关补偿。有关集体土地上空地院落的补偿标准,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结合审判实践及法律规定进行了整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刘鹏律师:集体土地上房屋院落的补偿标准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理应获得补偿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院落、空地而言,只要其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上有明确的确权登记,或者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等其他证明材料上有记载,其都应当依法获得补偿。

 

  一块宅基地上允许建房占用的通常只是一部分面积,但余下的面积只要在权属证明的附图范围内,没有突破乡镇政府批准的宅基地四至范围,就是农民合法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就应当有补偿。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可以对个人房屋及不动产进行征收,同样院子也属于拆迁户的不动产,应该享有补偿。

 

  二、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合法的院落、空地,也应给予补偿

 

  首先,院落空地是否在补偿范围,是根据房产证上的房屋面积算的,如果空地是涵盖在房产证上的,那么拆迁补偿中直接算在内,如果不在的话,是不会单独补偿的。如果土地证上的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房屋补偿款按建筑面积算。

 

  其次,对于城市中的院落、空地能否获得补偿,则要综合理解两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第14条的规定,可大致概括为以下两点:

 

  1.被征收房屋价值涵盖了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价值;

 

  2.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其价值的因素。

 

  三、院落、空地没有登记在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情况

 

  如果院落、空地没有登记在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被征收人能不能主张相应的补偿呢?

 

  在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或是当地征收部门未及时对土地进行登记的原因,有些被征收人的院落及空地不能在土地使用权证书上体现出来,但被征收人确实长期使用该院落和空地。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也做出了说明: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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