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利,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变更、解决承包合同,无权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收回、调整。那土地承包到期后,会不会被收回或是打乱重新分配?承包合同到期村委会能否直接收回土地?围绕此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律师依据司法考量及裁判指引进行了焦点归纳及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弃耕抛荒土地的承包权不得被收回
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但却并未规定土地闲置荒芜是承包地被收回的条件。土地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这针对的是土地经营权人,而非土地承包权人。
2019年发布的《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鼓励承包农户流转经营权等其他措施。
二、违法占用承包地从事非农建设,可查处但不可收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主要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只能依法予以处罚,但不包括强制收回承包地。
即便承包方违反法定义务给承包地造成了永久性损害,村委会等发包方也仅是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不得以承包农户的违法行为为由收回承包地。
三、女性村民出嫁一般不会导致承包地被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于2027年前后到期前,即便女性村民外嫁他村,只要其名字未变更登记于夫家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就应当视为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那么村委会仍然不得以其户籍迁出,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收回其承包地。
四、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整户消亡”是实践中唯一一种村集体有权在承包合同期限内收回承包地的情形。这里的“整户消亡”绝不是指原户口簿上的农户全部将户籍迁出或者进城落户,而是指的其所有家庭成员都已去世。
《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规定,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需要指出的是,在“整户消亡”的情况下,已单独立户的子女等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土地承包权,而只能依法继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带来的承包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