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主要依据,行政机关具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但被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一般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履行答复职责。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1日向被告申请对应的建设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然被告以“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这一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答复为由未予公开,被告未切实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晓雅律师的帮助下,原告胜诉,责令被告对于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
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告市房管局具有对原告蔡某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告市房管局针对原告蔡某申请公开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这一信息,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的答复是否合法。
2.被告市房管局在履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应当获取开发商企业提交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被告市房管局答复原告蔡某“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不属于政府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答复违法。
3.关于被告市房管局在庭审中主张原告蔡某申请公开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的信息,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予以提交,且依据《武汉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武房发(2010)115号]第六条规定之商品房预售方案不包含“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市房管局在商品房建盘时已经收取,办理预售许可时未再收取,故“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并非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前置文件,上述信息客观上不存在的主张。
4.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告市房管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过了必要、合理的检索,且其在庭审中亦自认在商品房建盘时已经收取案涉信息,故其主张案涉信息客观上不存在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市房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答复违法。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市房管局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部分的答复。
二、责令被告市房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于原告针对“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